附件1
采矿权申请要件资料清单
一、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说明:该要件材料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查明储量登记书复印件各一份;
4.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采矿权新立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一份(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
7.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10.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注销勘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外商申请的情形);
12.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情形)。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提交原采矿权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其他情况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仅限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过期限的,以及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四、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原、新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原、新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五、采矿权变更登记(缩小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原、新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原、新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各一份(开采范围和占用储量不变化的,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和调整原因,附具缩小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矿区范围土地和储量计算图,不再重新编制报告);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六、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主要矿种、开采方式)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新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七、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变更后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等);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八、采矿权变更登记(转让)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各一份;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一份;
8.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10年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9.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10.转让公示无异议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1.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情形)。
九、采矿权变更登记(司法裁决)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各一份;
5.新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情形)。
十、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9.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原件一份(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
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书
申 请 人 (签章)
矿区名称 (
填表时间 )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名称。
2.矿区名称:填写申请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申请的矿区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7.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他主矿种。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10.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1.预留期限:首次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申请不得超过3年。
12.探明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13.可采地质储量:按初步设计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填写。
14.探矿权取得情况: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16.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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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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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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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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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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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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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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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主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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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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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伴生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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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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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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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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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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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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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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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
地质
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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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
地质
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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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
取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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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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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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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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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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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本农田面积: 平方公里
无法避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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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山名称 (
填表时间 (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7.开采主矿种、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共伴生矿种。
8.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9.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10.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11.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12.设计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13.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
14.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与备案时间、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具体情况。
16.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评审备案的地质储量数据。
17.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18.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19.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20.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21.采矿方法、选矿方法: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
22.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23.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24.探矿权取得方式说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25.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标识处。
2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填写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
2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28.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29.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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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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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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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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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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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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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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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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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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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主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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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伴生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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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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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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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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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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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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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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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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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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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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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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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的地质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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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利用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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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品位
(级、煤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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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回收矿种
及品位、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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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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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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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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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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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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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贫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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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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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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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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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产品及
主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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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取得
方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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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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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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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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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处置方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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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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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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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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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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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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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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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
原采矿许可证号 (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7.总储量:应为最新的经评审通过的开采矿种总地质储量,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8.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9.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标识处。
11.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13.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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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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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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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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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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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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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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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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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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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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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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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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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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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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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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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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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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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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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复垦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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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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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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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
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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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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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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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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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图
及
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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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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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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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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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
原采矿许可证号 (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6.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它主矿种。
7.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0.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13.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
14.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采矿权人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15.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填写此项,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1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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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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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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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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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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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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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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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主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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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伴生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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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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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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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采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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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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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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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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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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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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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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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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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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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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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矿区范围
□缩小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主矿种
□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采矿权转让变更
□其他采矿权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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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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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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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有
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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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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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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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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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图
及
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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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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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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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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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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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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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注销申请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6.注销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注销原因。
7.保有储量:填写申请注销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8.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填写本企业历年来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情况。
9.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填写本企业交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情况,分为应缴和实缴两种情况。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完成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包括损毁土地面积、复垦土地面积,是否验收合格;采取代复垦方式的,说明损毁耕地面积,复垦费缴纳金额及缴费凭据等。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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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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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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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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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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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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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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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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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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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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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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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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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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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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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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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
转让申请书
矿 山 名 称 (
转让申请人 (签章)
受 让 人 (签章)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矿山名称:即原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2.转让申请人:即原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探转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转让等。
6.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7.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执行情况。
9.准备投资规模:指受让人准备投入的资金规模。
10.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
转让
申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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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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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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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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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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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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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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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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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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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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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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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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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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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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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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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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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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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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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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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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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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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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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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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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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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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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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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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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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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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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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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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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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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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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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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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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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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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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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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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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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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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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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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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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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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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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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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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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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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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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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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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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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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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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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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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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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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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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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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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建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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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开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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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申请人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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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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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一)关于XX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申请人持有的“ ”探矿权(证号: )范围内。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已(无法)避让基本农田或不涉及基本农田,无法避让的原因 。
三、该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五、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XX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二)关于XX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①探转采:市局于 年 月 日以 号批复划定该矿矿区范围。现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②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市局于 年 月
日签订 号《采矿权出让合同》。现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由市局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市局于 年 月 日签订 号《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为 ,开采标高为 ,坐标 。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该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五、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属于探转采的〕探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限于采矿权新立)。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七、〔限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按规定进行了查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XX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三)关于XX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为市局发证的采矿权,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人因 (具体原因),未能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我局认为该情形属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造成(限于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由市局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现因(具体原因)申请将矿区面积缩小为 ,开采标高 ,坐标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为市局发证的采矿权。因 (具体原因,转让除外) ,现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四、该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
XX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四)关于XX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为市局发证的采矿权。现申请将开采主矿种由 变更为 。/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
二、该采矿权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该采矿权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四、该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五、该采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按要求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申请。
XX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五)关于XXX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要求,我局对“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为市局发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同时,受让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属国有矿山企业的〕该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同意。
二、〔属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 (探转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0年/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采矿权转让并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三、该采矿权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四、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未受理其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五、该采矿权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不属于按照国家政策应关闭的矿山。
六、采矿权受让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七、采矿权转让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XX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六)关于XX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该采矿权在生产期间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缴纳了各项费用,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属于政府部门公告注销的〕根据 (文件及文号)要求, (政府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对关闭“ (矿山名称)”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义务已落实责任主体。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XX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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