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重庆宏铭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 庆 宏 铭
CHONGQINGHONGMING
多年专注安全服务,环保工程,应急预案服务
为您提供一站式企业安全风险管理服务
重庆宏铭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手机:18983731203
联系人:刘先生
座机:023-67147929
联系qq:340609660, 1954954389
邮箱:1954954389@qq.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融创金贸时代南区13栋14-10
法律法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重庆宏铭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
安监总局令 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8/8/27   来源:重庆宏铭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275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8月4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本文网址:http://www.cqhmaq.com/News_Show.asp?id=3
上一篇: 市环保局召开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暨培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手机:18983731203    联系人:刘先生    座机:023-67147929    联系qq:340609660, 1954954389
邮箱:1954954389@qq.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融创金贸时代南区13栋14-10
Copyright  2020  重庆宏铭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址:www.cqhmaq.com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渝icp备14008960号      网站制作:亿数在线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3330号